蛟河市纪检监察干部“十不准”
1.不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发表、传播违背党中央精神的言论。
2.不准拉帮结派,违规组织、参加小团体、小圈子。
3.不准不按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有关事项、个人去向。
4.不准与审查调查对象、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非公务往来。
5.不准私自处置问题线索、涉案证据资料和款物。
6.不准擅自变更、拖延办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事项。
7.不准泄露、传播尚未公开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信息以及其他工作秘密。
8.不准私自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以案谋私。
9.不准耍特权、摆架子,口大气粗、颐指气使。
10.不准违反审查调查安全有关规定,图省事、搞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