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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吉林日报     发布时间: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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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切实执行好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着重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能下的问题。

    第一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规定,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的,由纪委作出纪律处分的同时提出组织处理的意见建议,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应当受到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于具有减轻处分情节被免于党纪处分的,或者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也应根据违纪性质和情节,由纪委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意见建议。被纪委采取“两规”措施的,应当根据纪委建议,及时作出免职等组织处理。对违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已受到行政处分的,根据性质和情节,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第二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十不准”规定,或在换届中违反换届纪律相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是组织人事、纪检、巡视等敏感关键岗位干部的,一律调离岗位,并严肃追究问责。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吉林省《关于实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吉林省行政问责办法》,凡存在被问责情形的,都要依规作出问责处理。

    第四条 对在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巡视、审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一)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给予降职处理;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视情况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二)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结果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三)在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诫勉的,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视情况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四)审计机构在对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应当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第五条 对在履行职责中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为官慢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一)因工作不落实、不作为、慢作为,导致主要工作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

    (二)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国家资金财产重大损失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害的;

    (三)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引发重大负面社会影响和群众强烈反映的;

    (四)乱作为情节较重或以权谋私的;

    (五)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对在领导班子中缺乏合作配合意识、闹无原则纠纷,导致班子严重不团结、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经组织确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给予调离岗位、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第七条 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关于换届的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换届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任期届满离任、到龄退休和到龄不继续提名等制度和政策规定:

    (一)凡有届期规定的,必须按期换届,不得无故延期;

    (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

    (三)干部任职到龄无法定事由和组织批准,必须按期退休,不得随意延期;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并经上一级党组织同意的,延迟退休时间不超过一年;

    (四)凡换届时已超过继续提名年龄界限的,应当执行到龄不继续提名政策,一般不得超过规定年龄界限继续提名。

    第八条 因个人原因需要作出组织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领导干部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办理,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二)凡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无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在不适合由其任职的岗位任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调整;

    (三)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干部调整的程序按照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制度规定执行。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组织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各级党委承担主体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下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也作为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干部的重要措施,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应当进行组织调整的要及时作出调整。尤其是党委(党组)书记应当敢于担当,不怕得罪人,有态度、决心和魄力,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切实履职尽责,认真做好把关确认、参谋建议等工作。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顺畅协调的配合机制,在作出纪律处分、行政处分、行政问责的同时,应当与党委组织部门及时沟通衔接。

    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个结合起来、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把握政策界限,宽容改革失误,把从严管理干部和热情关怀干部结合起来。对被调整下来的干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工作作适当安排,复出或重新启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对因过受到组织调整的干部,积极引导其正确对待组织处理,深刻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汲取教训,积极改正。

    对落实能下规定不力、失职失责,给干部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吉林省委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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