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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吉林日报     发布时间: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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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员会(简称省委)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委在全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省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省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全省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省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四条 省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对全省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三)加强对全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省级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和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加强对全省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省委由省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省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省委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省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六条 省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人选应当包括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还应当包括省政府领导班子中的中共党员领导成员,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主要负责人,市(州)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

    省委任期内,委员出缺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可以召开省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补选。

    因调离本省、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省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省委按程序免去其省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省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省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党中央备案。党中央任免省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时,遵从党中央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委员配备,遵从党中央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为13人,如果需要适当增减,遵从党中央决定。

    省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

    省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全会选举产生,并报党中央审批。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在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的调动、任免,遵从党中央决定。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省委在省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党中央的指示和省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省工作。

    省委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全省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省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省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省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省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全省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九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省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省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条 省委书记主持省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省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省长的省委副书记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组织省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省政府职务的省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一条 省委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省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常委会实行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制度,每年至少向全会和党中央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实行全省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省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三条 省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四条 省委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

    省委应当每年向党中央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省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

    省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省党代表大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十六条 省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党中央报告。

    常委会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省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常委会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八条 常委会委员代表省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省委书记批准。

    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省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九条 省委及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条 省委及常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省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

    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省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省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会。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省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省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

    对省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会时予以追认。对省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党中央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省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省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委及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 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省委应当加强对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等的领导,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通报重要情况。注重通过国家机关、政协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二十五条 省委通过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省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六条 省委向省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党中央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省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省党代表大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省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省委应当定期对市(州)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纪委、省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县两级党委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本规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委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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